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豫0482刑初19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1,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鲁某1朋友鲁某等人在夏店乡御膳房饭店吃饭饮酒。17时30分许,被告人鲁某1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鲁某从该饭店出发,沿夏店乡政府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上鲁村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豫C×××××小型汽车相撞。经抽血鉴定,鲁某1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5.2mg/100ml。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鲁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鲁某1的供述,证人鲁某、王某、万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以及其它相关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1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以及其它犯罪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超
书记员蔡晓利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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