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1726刑初14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20日被鄄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苏金彩
书记员王昭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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