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2021)冀1025民初403号
原告:李某,女,200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法定代理人:李孟洁,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马喜好,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娟,天津法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远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北城街道滨江路一段1号佳乐大厦12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EPLY63。
法定代表人:蒋远胜,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于2006年8月10日出生,2020年12月18日时年龄为十四周岁。李孟洁系李某之父,马喜好系李某之母。
原告使用昵称“穷鬼的自我修养”在拼多多平台注册多多号为“325510331801”,注册未经实名认证。被告系拼多多平台网店“明动游戏”的经营者。
2020年12月18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网店“明动游戏”客服工作人员的诱导下,于2020年12月18日18:13、18:14、18:16、18:18、18:31、18:32、18:34通过拼多多平台七次从被告经营的网店“明动游戏”购买374个“光遇永久全图毕业全季节毕业白鸟卡卡龙骨秋千绊爱成品号”游戏账号,支付被告游戏账号款分别为98元、980元、3038元、8036元、9800元、9800元、4900元,共计支付被告36652元。上述游戏账号内的装备都是皮肤、面具、小花裙子等,原告提供的绑定游戏的手机号是原告使用的130××××3625手机号。原告法定代理人2020年12月19日发现原告的上述购买游戏账号的行为后,及时与被告经营网店“明动游戏”的客服人员联系,表示对原告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不予追认并要求被告退款,被告经营网店“明动游戏”的客服人员称:“账号这边领导同意给您1万元回收”。
另,原告系通过昵称“穷鬼的自我修养”、微信号“Love_Obsessed”的微信向被告支付购买游戏账号款,使用的是其母马喜好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的实名认证,绑定的是原告母亲马喜好名下工商银行卡号为62×××23的银行卡。
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关于涉案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是否为原告李某本人所为的问题。涉案“明动游戏”游戏账号内装备都是皮肤、面具、小花裙子等符合女孩的喜好。2020年12月19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发现原告的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后,及时联系被告的客服人员反映未成年人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问题并要求退还相应款项,符合正常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发现未成年人有类似的行为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结合原告提交的与被告客服人员的聊天记录,案涉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的实际操作人为原告李某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本院对此予以认定。二、关于案涉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原告李某实施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时年龄为十四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0年12月18日18时13分至18时34分购买游戏账号七次,共计支付36652元,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李某的法定代理人亦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故原告李某实施的上述行为无效。三、关于购买游戏账号款项如何返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购买游戏账号款366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泸州远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李某返还366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泸州远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商福领
书记员李云龙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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