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天津学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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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2021)津0102民初1168号

原告:王某,男,2010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理人:宛某(系王某之母),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学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上杭路街道津滨大道55号万达广场806。
法定代表人:郭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被告皇家少儿东马路校区学员,于2019年2月17日缴纳学费。2020年8月6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学费退款承诺书》,记载被告应退款15335元。由于疫情原因被告未能及时退费,给原告“带的不便”深表歉意,同时疫情也给被告带来了运营上的困难,暂时无法及时退款。被告承诺于2021年1月1日开始退费。
2020年10月23日,被告在其他学员家长微信群里表示:“家长们因资金问题我们暂时停课,目前我们在教育局已备案,有任何问题家长也可以联系所在地教育局”,并发出《停课通知》,其上记载:“各位员工抱歉通知大家,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造成员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暂时停课,给大家造成困扰,非常抱歉!”
至2021年2月22日本案开庭之日止,被告并未恢复营业。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原告与被告成立服务合同、签订《学费退款承诺书》等法律事实发生于2021年1月1日前,虽然《学费退款承诺书》约定于2021年1月1日开始退费,但本案争议因被告停止营业、原告主张权利等于2021年1月1日前即已产生,本案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履行合同争议亦产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涉案服务合同及《学费退款承诺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经签订《学费退款承诺书》,已明确表示应予退费15335元,但在该承诺书约定的履约期届至前又明确表示因资金问题“暂停停课”,且直至本案开庭时之日止仍未恢复营业,应认定为被告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学费退款承诺书》面临难以履行的风险情形下,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提起诉讼要求退还教育培训费1533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学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某教育培训费15335元;
如果被告天津学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计92元,由被告天津学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昕
法官助理杨慧
书记员王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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