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0)湘0111民初12257号
原告:鲍某,女,201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母亲),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长沙市橡皮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高升星光天地1-2001商铺。
法定代表人:吴永峰。
第三人:无锡市橡皮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第**西
法定代表人:浦小娟。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5日,原告(甲方)与第三人(乙方)签订《入学注册合同》,约定甲方报名参加乙方开设的T台等课程,上课校区为复地校区,总课时为144课时,课程费用1998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第三人支付了课程费19880元。2019年9月8日,因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向第三人支付课程费1220元,同时第三人赠送原告54课时T台课。原告此后在复地校区接受培训。2020年11月2日,该校区宣称由于经营不善,宣告破产重组,将无限期停课。原告确认其共有198课时(144课时+54赠送课程),已上24课时。
上述事实,有《入学注册合同》、付款凭证、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入学注册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本案中,原告分别于2019年8月25日及2019年9月8日向第三人转账19880元、1220元,共计21100元,现原告已上24课时,尚有174课时未上,但该校区宣称由于经营不善,将无限期停课,原告要求第三人退还剩余课时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应向原告退还18542.4元(21100元÷198课时×174课时),现原告仅要求退还18524.04元,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的责任。因《入学注册合同》系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且原告系向第三人支付了课程费用,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剩余课时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无锡市橡皮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鲍某退还课程费18524.04元;
二、驳回原告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26元,由第三人无锡市橡皮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敏
人民陪审员胡南
人民陪审员庞昌阳
书记员刘崇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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