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2021)豫1481刑初269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汉族,大专文化,原永城市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5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永城市爱尚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股东,住永城市东城区。因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2月2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5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18年9月3日,被告人戚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某、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某、邵某、刘某1、张某、夏某、王某2、刘某2、秦某、曹某、刘某3、王某3的陈述,证人杨某1、胡某、孙某、程某、李某、吴某、苗某、杨某2、高某、钮某、蒋某、王某1、谢某的证言,付款确认书、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汇款凭证、债务清算协议书、借条、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及注册资料、案件照片、情况说明、发还清单、犯罪信息查询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戚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戚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戚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贾成宇
书记员吴怡默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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