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朱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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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1282刑初9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92年3月7日生,工人,租住江苏省靖江市。因本案于2021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8日9时55分许,被告人朱某持C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牌号为豫N×××**小型普通客车沿靖江市新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新世纪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当日10时42分,被告人朱某被抽取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4mg/100mL。
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签字具结,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查获经过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人代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朱某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朱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朱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卢旭东
法官助理代利华
书记员朱雯洁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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