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父亲找不到,无法上户口,律师介入小孩成功上户口。
关于张三李四*请求审核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意见
广州市番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领导:
张三李四*因小孩申报入户事宜,多次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成,无奈委托本律师有关事宜。我接受委托后,向有关负责人了解到,其女张三张三一二入户登记必须到市桥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取计划生育审核表填写后,由计生部门签署意见,以证明非婚生育已依法处理的事实。但有关负责人以小孩生父未受计划生育处理为由,拒办相关证明手续。现张三李四*已提出书面申请,我应其要求附具意见。
我认为:
一、张三李四*的女儿张三张三出生于中国,依法属于中国公民,即享有中国公民同等的公民权利,包括户口登记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户籍政策,张三张三可以而且只能随母办理入户登记,不能因非婚生而受到歧视。能否及时办理登记直接关系到张三张三一二能否享有与其他小孩同等的法定义务教育权利。而能否及时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手续又直接决定这些权利能否实现。
二、小孩是无辜的,若由小孩承担其父母过错的后果显然有失公平正义,也违背了人性化的行政执法理念,更是剥夺了小孩的法定权利。
三、计生部门以不能向小孩生父征缴社会扶养费为由,拒办相关证明手续,实际上是将行政执法风险转嫁小孩承担。本案例的情况确实特殊,有关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处理办法。向计划外生育者征缴社会扶养费实质上应属一种行政处理(罚)行为。小孩的生父和生母是两个独立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处理小孩生父的违法行为,而将依法本应由小孩生父承担的行政违法责任转由小孩生母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应属被处理(罚)主体错误,是“连罚”。
四、小孩生父张三张三超是中国居民,其户籍和生育情况属于待查事实。对于该事实的核查,小孩生母张三李四*只有协助的义务,但没有证明的义务,实际上因客观原因也无法履行证明义务。执法部门不能因行政执法的暂时阻碍而以对关联人行政不作为(不办理证明手续)的手段阻止关联人实现其他合法权益,导致关联人合法权益被剥夺。
综上所述,我认为计生部门拒办有关审核证明手续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属行政不作为。鉴于本案例的特殊性,以及张三张三一二户口登记和入学报名的迫切性,我提出个人意见供贵局领导处理时参考:市桥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在签署计划审核表时,实事求是地分别注明小孩生母生父接受计划生育处理的情况。小孩生父是否应缴纳社会扶养费,以及缴纳的数额留待日后处理。如果日后确实无法查找到小孩的生父,而政策又明确了非婚生小孩生父应当缴纳而没有缴纳的社会扶养费就由生母代缴的话,计生部门可以再向某某追缴。个人认为这种处理方式适合目前政策环境,恳请贵局领导慎重决断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