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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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保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723刑初4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渠某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康保县,居住地河北省康保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振斌
书记员尹佳玉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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