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615字数 515阅读模式

沂源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323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山东省沂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沂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家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侯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孟强
书记员侯芳

2021-03-23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