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黔0303刑初108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
指定辩护人黄秀,女,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黄某某有前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天数29日,即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贾怒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佳懿
书记员杨天云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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