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吉06民终13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冯某,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住吉林省临江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冯某在临江市东光村六队承包地中种植葡萄,约1亩地,2020年产量1500斤左右,王某在冯某附近养蜜蜂。冯某主张2020年9月17日前几日王某养的蜜蜂将其种植的1500斤葡萄全部吃掉,每斤4元,应赔偿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冯某主张王某养的蜜蜂将其种植的葡萄吃掉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造成葡萄全部损坏是否是蜜蜂造成,亦未能证明是否是王某饲养的蜜蜂造成,因此其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冯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冯某主张其种植的葡萄全部被王某养的蜜蜂吃掉,但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种植葡萄损失系被蜜蜂全部吃掉,也未举证证明系王某所养蜜蜂给其造成损失,冯某未能完成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冯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冯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綦家通
审判员朱济生
审判员林梅
法官助理何姗姗
书记员李佳玮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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