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孙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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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吉0284民初536号

原告:刘某,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孙某,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郑某,住吉林省磐石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妻子的母亲与被告孙某的母亲郑某系姐妹关系。被告郑某与被告孙某系母子关系。
2019年6月19日,被告孙某、郑某向原告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孙某向刘某借款20,000.00元,定于2020年1月1日前还10,000.00元,剩余10,000.00元与2021年1月1日还清。借条结尾处有借款人孙某、郑某签字。借款后,被告孙某于2020年1月30日偿还借款2,000.00元。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郑某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有原告刘某提供的证据借条足以证明,且被告孙某、郑某未提出抗辩意见,本院确认借款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证据证明,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1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被告孙某、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学彬
书记员孟媛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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