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0582刑初16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张家港市。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3月23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某无证驾驶报废的机动车,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婷婷
书记员陆雨婕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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