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内0923刑初26号
公诉机关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公民身份号码×××,专科毕业,原系商都县十八顷镇派出所辅警,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兰察布市商都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鸟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20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商都大队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都县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书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在公共道路上,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0起至2021年5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慧敏
书记员 李然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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