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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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桂0312民初1397号

原告:卢某,男,195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被告:李某,男,195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20年9月,被告李某到原告卢某处购买桂花树11棵,总价款为20,900元,被告并未支付货款给原告。2020年10月3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欠条》载明“今欠到卢某桂花树款共贰万零玖佰元正¥(20900元正)(注)另有树壹株树以付伍佰元正(500元正),余下500元即挖树时付清,如本人不挖走归主家所有。欠款人李某2020年10月3日”,2020年11月20日,被告李某在《欠条》背面签署“定于20年12月20日还清以上款4503221955××××××××李某”的内容。欠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后,于2021年2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900元货款。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在原告卢某处购买桂花树,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0,9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且被告亦认可欠款的事实,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900元,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卢某桂花树货款20,90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3元,依法减半收取161.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冬文
书记员彭婷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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