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周某某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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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2021)川0106民特81号

申请人:苏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代理人:林祥福,四川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某某,女,汉族,1963年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代理人:钟某某,女,汉族,1984年2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被申请人的侄女,居委会指定的临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独生子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代理人钟某某系居委会为被申请人指定的临时监护人,钟某某系被申请人的侄女。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均已过世。2021年3月9日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审判员文春燕
书记员敬馨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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