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内2222刑初38号
公诉机关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右中检刑诉[2021]32号
指控事实2020年11月1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韩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都兰小区门前由南向北行驶至都兰小区门前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皮毛厂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龙梅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依法对被告人韩某血液进行乙醇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26.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立军
书记员阿如晗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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