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冀0125刑初6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洁,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行唐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9日被行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1、2019年9月13日晚上,张洁在行唐县原撒椒鱼饭店门外盗窃张某1华为Pro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2048元;2、2019年11月11日左右,张洁在张某1住所盗窃张某1金耳环一对,经鉴定,该耳环价值为2350元;3、2019年10月15日凌晨许,张洁在行唐县盗窃王某苹果XR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3670元。2019年12月28日、29日,被告人分别赔偿了被害人张某1、王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盗窃的物品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二被害人,被告人父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113000元、王某15000元的经济损失,二被害人为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但被害人张某1当庭称其还丢失了其他物品,怀疑也是被告人盗窃,不再对被告人予以谅解。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洁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1年2月10日,行唐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张洁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9年10月15日凌晨,张洁在行唐县盗窃王某苹果XR手机一部,涉嫌盗窃。
2、户籍证明,证明:张洁于1989年11月15日出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前科证明,证明:张洁无违法犯罪记录。
4、党员关系证明函,证明:张洁系群众。
5、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证明:2020年12月16日行唐县公安局扣押张洁盗窃物品耳环贰只黄金耳环;被盗手机壹部华为Pro5;苹果XR手机壹部,苹果XR右侧按键上方有横向划痕。后附被盗物品照片4张。
6、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20年1月22日张某1在行唐县公安局领取被盗手机华为Pro手机壹部、黄金耳环贰只,王某领取被盗苹果XR手机壹部,苹果XR右侧按键上方有横向划痕。
7、王某手机发票及张某1耳环发票。
8、协议书及谅解书,证明:2019年9月13日,张洁与王某达成协议,张洁一次性赔偿王某手机的损失及带来的不便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整;张洁一次性赔偿张某1手机及耳机的损失及带给张某1的不便各项费用共计13000元整。张某1与王某出具了谅解书并愿意对张洁谅解,不再追究张洁的任何刑事责任。
二、证人张某2的证言
我来派出所反映张洁拿了张某1手机的事。我是张洁的妹妹。大概在10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张洁在家里歇着,我和张洁说我的手机内存不够用了,手机反应也不快,打算换一部手机,张洁说她有一部闲置的华为Pro5手机让我用吧,我说行,过了两天张洁就把一部紫色的华为Pro5手机给我了。张洁给我的华为Pro5手机说是她前段时间买的,给我的是紫色华为Pro5手机,别的我没注意。
我在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工作。张洁给了我手机,我一直在使用,我听说这部手机是我姐偷的张某1的手机,我想主动归还手机,争取让我姐得到谅解,我和我姐会积极配合公安工作。我说的属实。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
我来派出所报案,我手机被人偷了。2019年农历8月15日,张洁在我家撒椒鱼饭店歇着,晚上下班关门的时候,张洁说我给你提着包吧,我丈夫高广就开着车拉着我和张洁回家,走到中医院西十字路口,张洁说去买包烟,张洁就提着我的包下去买烟了,买完烟以后我们就回家了,回家以后我把孩子放床上就去包里拿手机,发现新买的华为手机不见了,我就用我丈夫的手机打电话,当时手机已经关机了,我们就到饭店那一片找,没有找到,我们就回家了。后来一直没有找到我的手机,就没有再找。
我看见张洁拿着我的手机,我才来报警。我的手机是一部紫色的华为Pro5,手机是2019年7月在口头联合通讯以3380元的价格购买的。我丢手机的时候当时就我、我丈夫还有张洁我们三个人。关门之前我将手机放到包里了,自始至终只有张洁接触我的包了,买东西的时候张洁提着包下去了。我和张洁是朋友关系,我们认识12年了,张洁在王某家南市场杨平文具生活馆后边的二层楼住着,我们紧挨着,我们现在是邻居。
2019年11月8日下午,我在南市场我的租房处(房东是王某),张洁说我戴着的耳环脏了,让我摘下来清理一下,我说我不会,于是张洁给我摘下放到我住处窗台位置的酒里给我清洗。2019年11月11日晚上,我戴的时候发现我的耳环已经没有了。张洁给我清洗耳环后放屋内窗台了。我丢耳环后没有问张洁。我的耳环是金耳环,我于2019年农历七月初七以2600余元的价格在行唐县琛瑶金店买的。该耳环是一对,在耳针下边三角形框,框下边是三条链子。我放耳环的位置只有我和张洁知道。具体哪天丢的耳环我也不知道,11月11日我戴的时候我发现丢了,反正是11月8日至11日丢的。
我丢了手机之后大约一个星期的时间,我在张洁的屋内发现了一部和我的手机一模一样的手机,当时张洁和我说她和我买了一部一模一样的手机,我在问她的时候,她回答的都是遮遮掩掩的。
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2019年10月14日晚上九点左右,我和刘晓楠、杨丽娜、梁娜我们四个在我住的地方吃饭,中途张洁也过来了。我们歇到凌晨一点左右,张洁说想去梁娜家看装修,刘晓楠、杨丽娜没有去她俩回家了。我、梁娜、张洁一起到梁娜家歇着,去的时候张洁给我拿的手机。我们在梁娜家歇了一会,我们就走了,下楼后张洁开着车拉着我到永和豆浆买了两杯豆浆,我们就回我家睡觉了。到了我家后我问张洁说我的手机呢,张洁说把我的手机放到梁娜家鞋柜上了,我打我的电话打不通,两点左右的时候我去梁娜家找我手机,当时梁娜喝了酒敲不开门,我就回来了。第二天我给梁娜打电话问她我的手机是不是在她鞋柜上放着呢,梁娜说我的手机没有在她家放着,我跟张洁说你跟我一块去梁娜家里找找,你看看放在哪了,张洁说我放在鞋柜上了,我不去。后来一直没有找到我的手机。我当时以为手机丢在路边了,所以没有报警。前两天我见张洁拿着我的手机了,所以来报警。我的手机是一部白色苹果XR手机,有购买发票。手机是2019年4月6日在友信手机城以7999元的价格购买的。
我和张洁是认识十几年的朋友关系。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019年10月14日晚上10点左右,王某给我打电话说她在伯爵世家的家中和朋友喝酒让我过去,我过去后看见王某和她的两个朋友正在喝酒,我坐下后喝了两瓶啤酒。喝完后在王某家歇着的时候,王某后面那栋楼上的朋友打电话说让到她家歇会儿,我们四个就下楼往她朋友家走,下楼后王某的这两个朋友就走了。去她朋友家的时候我给王某拿着她的苹果XR白色手机,我和王某在她朋友家歇了半个小时左右就走了。下楼以后我开着车拉着王某到永和豆浆买了两杯豆浆就回王某家了,到了王某家后王某说找不到手机了,我说把她的手机放在她朋友家鞋柜上了,王某给她朋友打电话她朋友没有接,我俩就到她朋友家去找手机,到了她朋友家敲门没有敲开,我俩就回王某家睡觉了。第二天王某给她朋友打电话问手机是不是丢在她家了,她朋友说没有,我们就没有再找。第二天晚上王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见她手机了吗,我说没有。我偷了手机后一直在我车上放着,一个星期前我办了一张卡就开始用王某的手机了。今天我用完手机放在梳妆台上的时候,王某领着你们到我租住的地方查获了。
我和王某认识两年了,是朋友关系,我现在住的地方是王某家的。我是10月14日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偷了后放到了我的车上。我知道偷东西是犯法行为。我拿的王某的手机是白色苹果XR手机,没有损坏,我不知道手机价值多少钱,我知道王某手机的设置密码,我偷王某手机想自己使用。事后第二天王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拿没拿她手机,我说没有。我怕王某发现我偷了手机,我就放在车上驾驶门上手扣里了。我没有别的违法行为了。
2019年9月份我偷了张某1一部紫色华为Pro5手机,11月份我偷了张某1一对耳环。9月份的一天我在张某1撒椒鱼饭店内歇着,晚上锁门的时候张某1一只手拿着包,一只手抱着孩子,张某1就把包放在了地上,她锁上门以后我说我给你拿着包吧,我就将她包里面的紫色华为Pro5手机拿了装在了我的裤子兜里了,我就拿着包和张某1上了车,张某1的丈夫开着车拉着我们往我们住的地方走,走到中医院西十字路口的时候我说下去买烟,买完烟后我们就回家了。回家后等了5分钟左右,张某1上我屋说手机丢了让我给她抱着孩子,她去找手机了,当时我怕她发现我拿她手机我就没有说话。她后来说找不着了,就把小孩抱走了,当时我也没有说我拿她手机的事。我拿完张某1的手机后就将手机放在我床上枕头下面了。我怕张某1打电话听到手机是我偷的,我就将手机卡卸了,将手机关机了藏在了我的枕头下面。一个月左右,我给我妹妹张某2说有一个闲着没用的手机你用了吧,她说行,没有跟张某2说手机是我偷的,我说手机是我买的。张某1的手机是紫色华为Pro5手机,她买手机的时候我和她一起买的,是3100元买的。我偷张某1的手机目的是想拿了自己用。
2019年11月8日晚上,我在张某1租住屋里歇着,张某1说她耳朵肿了,我就说你为什么不用酒精擦擦,她就把耳环摘下来了,摘下来以后我用一个一次性的酒杯倒上白酒把耳环泡起来了,我就将盛放在耳环的酒杯放在了张某1家屋内窗台上了。过了3、4天左右,张某1和我在我屋里歇着的时候,我说上她屋里拿东西,我过去后就将耳环偷了装在了我的裤子口袋里了,拿完后我又回我屋歇着了。张某1没有问过我耳环。耳环下面是个三角,框边上是三条小链子。我就是想要了她的耳环。
我对我的违法行为认罪认罚,怎么处理都行,我也愿意将我偷她们的东西退还,也愿意对她们进行赔偿,争取从轻处罚。
五、鉴定意见
行唐县价格认证中心刑价认字[2020]第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手机、金耳饰在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捌仟零陆拾捌拾元整(¥8068元)。后附价格认定明细表及价格认定协助书。
六、勘验、检查等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证明:2019年12月22日中午12时,王某报警称南市场杨平文具后侧房屋二楼居住的张洁将她的手机盗窃,经侦查发现张洁在家。我所民警在所长卢健史的带领下于2019年12月23日13时10分赶到现场,在张洁居住的房屋内的梳妆台上发现被盗手机XR苹果白色手机一部,并将张洁抓获,全程在见证人霍某的见证下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照片2张,2019年12月23日13时40分现场勘查结束。后附勘验照片2张。
2、检查笔录,证明:张洁对2019年11月11日盗窃张
喜欣耳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张洁称能指认出作案现场。2019年12月23日办案民警严顺才、苗向光押解张洁到张洁的白色佳琪GS4车上进行检查,在副驾驶的手扣中发现了张某1被盗的耳环一对。张洁称手扣内的耳环就是盗窃张某1的耳环。后附检查照片2张。
3、指认笔录,证明:2019年12月23日张洁指认出南市场杨平文具店后侧二楼中间房屋张某1居住的房屋内的窗台上就是其盗窃张某1耳环的位置;2019年12月24日张洁指认出伯爵世家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内的茶几上就是盗窃手机的位置;2020年12月24日张洁指认出盛唐国际对面夜来香炸串石锅菜门口就是其盗窃张某1手机的位置。后附照片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洁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可以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将所盗物品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害人张某1在与被告人达成和解,收取被告人的赔偿款并出具谅解书后,又以怀疑被告人还盗窃了她其他物品为由不予谅解,该情节可由公安机关侦查后另行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且被告人当庭认可,本院予以采纳。行唐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被告人张洁进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温欣
人民陪审员韩露
人民陪审员李娟
书记员王会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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