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其他(资源)
(2021)湘01行终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龙洲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跃,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来喜,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雨霞,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法定代表人周海兵,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李昕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殷海卉,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查明:2018年11月27日,姚某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益阳市资规局(原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公开(2014)政国土字第267号土地审批单中,江家坪资管委集体建设用地0.2225公顷为1999年后建设用地,系当地村民私建房,私自建房的村民名单及每户私自建房的具体建筑面积,获取信息的途径为邮寄,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工作处理条例》回复。原益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2月3日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益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3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姚某对该告知书不服,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益阳市人民政府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所作答复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益府复决字[201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原益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益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3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要求重新作出处理。2019年4月3日,益阳市资规局重新作出益资规公开告知[2019]1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姚某申请公开(2014)政国土字第267号土地审批中,高新区管委会江家坪资管委“村民私自建房的名单及具体面积”,根据《益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办法》(益政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该信息符合第七条第(四)项“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信息”,因此不予公开。姚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益阳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2019年6月18日作出益府复决字[2019]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益阳市资规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姚某不服先后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和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湘09行终80号行政判决,撤销益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益府复决字[2019]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益阳市资规局作出的益资规公开告知[2019]1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限该局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姚某于2018年11月27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益阳市资规局2020年7月21日收到(2020)湘09行终80号行政判决书。益阳市资规局在湖南省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对“江家坪资管委村民自建房名单及面积”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未查找到相关信息。益阳市资规局在2011年至2019年的市本级行政执法台帐中进行了检索,未检索到益阳市高新区江家坪涉及“私建房”的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益阳市资规局2020年8月7日作出益资规公开告知[2020]2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姚某“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查找到”,并于8月11日邮寄给姚某。姚某不服,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8月26日收到姚某复议申请,8月27日通知益阳市资规局进行答复。益阳市资规局2020年9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0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期告知书》,决定延期至2020年11月22日前作出复议决定。省自然资源厅经审查,2020年11月3日作出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该决定书维持了益阳市资规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姚某不服,诉至该院。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益阳市资规局2020年7月21日收到(2020)湘09行终80号行政判决书。益阳市资规局在湖南省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对“江家坪资管委村民自建房名单及面积”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未查找到相关信息。益阳市资规局在2011年至2019年的市本级行政执法台帐中进行了检索,未检索到益阳市高新区江家坪涉及“私建房”的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益阳市资规局已经用恰当的检索方式尽到了查找义务。益阳市资规局2020年8月7日作出益资规公开告知[2020]2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姚某“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查找到”,并于8月11日邮寄给姚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姚某关于原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与保存了姚某所需政府信息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姚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益阳市资规局2020年8月7日作出益资规公开告知[2020]2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院予以支持。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1月3日作出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有关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内容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姚某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被上诉人益阳市资规局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及省自然资源厅的行政复议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第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姚某申请益阳市资规局公开“(2014)政国土字第267号土地审批单中,江家坪资管委集体建设用地0.2225公顷为1999年后建设用地,系当地村民私建房,私自建房的村民名单及每户私自建房的具体建筑面积”等政府信息。益阳市资规局2020年7月21日收到(2020)湘09行终80号行政判决书后,在湖南省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对“江家坪资管委村民自建房名单及面积”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在2011年至2019年的市本级行政执法台帐中进行了检索,均未检索到相关信息。益阳市资规局于2020年8月7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姚某“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查找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据此,益阳市资规局已经依法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第二,关于行政复议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姚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经依法延期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据此,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具备合法性。
第三,姚某上诉主张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江家坪资管会安置基地拆迁项目在征地拆迁时未强拆且予以补偿的0.2225公顷私建房信息。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益阳市资规局根据姚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将被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确认为“江家坪资管委村民自建房名单及面积”,并在相关政府信息系统中进行全面搜索,已依法且合理地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上诉人如需申请其他政府信息,可另行提出申请。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姚某提出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姚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杨
审判员陈蔚宇
审判员廖国娟
法官助理高思聪
书记员卿艳丹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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