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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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川0116刑初288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荣县。2021年2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未羁押。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超
书记员肖锋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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