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内2222刑初50号
公诉机关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于2008年10月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右中检刑诉[2021]30号
指控事实2020年10月27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包政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巴坤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巴坤线靠山屯南侧1公里时,与沿巴坤线由南向北行驶的由那木拉驾驶的农用四轮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处置,经依法对被告人血液进行乙醇检测,其检测结果为244.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政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包政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宋双喜
书记员高风琴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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