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宁0423刑初17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公民身份证号×××,住宁夏西吉县。2020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黄某,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隆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列华
法官助理杨洋
书记员吕腾乾
2021-03-23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