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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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鲁1402刑初115号

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2002年4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现住德州市德城区。2016年11月18日因盗窃被山东省未成年收容教养管理所收容教养三年;2020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茜
书记员李成成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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