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105民初4093号
原告薛某某,男,汉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92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一、被告赵某某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薛某某借款本金149000元及利息(以14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应当扣除被告赵某某已支付的利息4800元)。
二、驳回原告薛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6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安淑云
代理书记员王帅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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