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陕0802民初928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9日,被告孙某因结算前期和原告的借款本金后,向原告张雪旗出具借据一支,载明借款金额为34万元,备注前期借款时间为:1.2019年8月20日借1万,2.2019年12月3日借5万,3.2019年12月3日为10万,4.2020年3月19日微信转3万,5.2020年3月31日借10万,6.2020年5月4日微信转3万,7.2020年6月7日微信转2万,并约定“按原时间,利息按壹分计算。”借款后,被告未偿还本息。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向原告张某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且原告张某实际给付了该笔款项,原、被告间应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对合法的借贷关系法律应予保护,被告孙某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债权,故原告关于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照借据中备注的时间以及月利率给付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40000元以及利息(1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5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19年12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1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19年12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3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20年3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1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20年3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3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20年5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2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20年6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0元,由被告孙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雯
书记员刘琅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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