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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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苏0582刑初23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平昌县。因盗窃于2018年10月2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3月2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合并处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张家港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已挽回等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邱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邱某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719元,其中退赔给被害人翁某人民币312元,退赔给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丽娟
书记员徐可人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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