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内2222刑初41号
公诉机关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右中检刑诉[2021]18号
指控事实2020年12月17日17时17分许,被告人韩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科右中旗夜市街东门沥青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印刷厂路口处时,与前方由王延斌驾驶的等红灯的×××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相撞后×××号小型轿车又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道路中央护栏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依法对被告人血液进行乙醇检测,其检测结果为242.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韩泉已赔偿被害人王延斌的全部经济损失,达成和解。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审判员宋双喜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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