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与白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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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内2222刑初39号

公诉机关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右中检刑诉[2021]15号

指控事实2020年9月2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白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巴开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布敦化加油站北侧200米处时,与沿巴开线由南向北行驶的由图日根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白某、图日根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依法对被告人白某血液进行乙醇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09.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图日根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立军
书记员阿如晗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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