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某买卖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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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辽1303刑初57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朝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

上述认定的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虚假驾驶证、车辆违章记录、车辆行驶证照片、户籍信息、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明,可以采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非法购买驾驶证,其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景锐
代书记员张誉儒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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