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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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鲁0323刑初16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袭某某,男,1978年7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源县,汉族,小学文化,从事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沂源县,现租住沂源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家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袭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袭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孟强
书记员侯芳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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