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狩猎罪
(2021)辽0502刑初57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某,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沈阳铁路局丹东工务段退休工人,住本溪市明山区。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某主动交纳生态修复资金人民币27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捕捉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主动全额履行公益诉讼请求的生态修复资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某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环境,造成生态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应赔偿生态修复资金,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某承担生态修复资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已全额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洋洋
审判员孙家强
审判员郭嵩
人民陪审员赵晖
人民陪审员解丽静
人民陪审员孙宇丹
人民陪审员高静
法官助理杨姜僖梓
书记员黄珊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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