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内2222刑初34号
公诉机关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右中检刑诉[2021]20号
指控事实2020年1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科右中旗巴镇扎木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油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对被告人王某血液进行乙醇检测,其检测结果为326.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立军
书记员阿如晗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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