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229刑初7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1,男,1966年7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0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邵福顺
书记员陈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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