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与董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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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2021)宁02民终3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大武口区凯艺美发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系董某丈夫),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11日,董某向石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因盘店后算账董某欠石某5700元(伍仟柒佰元整)未付齐,时间2个月”。该款至今未支付,纠纷成诉。

一审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董某向石某出具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合伙法律关系已终止并结算,但石某起诉时诉讼时效已届满,石某出示的录音证据系石某与董某、谢某于2020年4月通话录音,石某的该主张行为发生时诉讼时效也已届满,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石某无其他证据证实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债权。董某关于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故对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某负担。
本院认为,2015年7月11日,董某向石某出具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董某一直未向石某支付该欠款,2020年10月20日石某将董某诉至法院,董某辩称石某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二审期间,石某称其在一审时向法院提交了一个光盘,光盘内容证实其于2020年4月曾向董某主张过该欠款。二审在组织双方对该光盘进行质证时光盘的内容显示为“0字节”。因此,没有证据证实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石某曾向董某主张过该欠款且董某承诺还款的事实。一审法院对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石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石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韩少华
审判员蔡璞
审判员马少英
法官助理郑芳芳
书记员李彤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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