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926刑初50号
公诉机关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现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及他人人身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冰洁
书记员王龙灿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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