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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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鲁0406刑初5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群众,户籍地为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凯,山东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1、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以代购蓝猫自媒体平台充值卡为由,使用微信(微信号:×××,微信昵称“1game”)与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居民赵某(微信号:×××,微信昵称“渔你有约”)聊天,并向赵某出售充值卡。在取得赵某信任后,赵某以购买60张充值卡6000元的价格通过支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106×××@qq.com)向被告人吴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支付宝账号:268×××@qq.com,支付宝昵称“善银”)转账6000元,被告人吴某某未向赵某提供充值卡,并将赵某拉黑。
2、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以代购蓝猫自媒体平台充值卡为由,使用微信(微信号:×××,微信昵称“1game”)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居民张某(微信号:×××,微信昵称“世杰商务”)聊天并向张某出售充值卡,在取得张某信任后,张某以购买32张充值卡3168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未向张某提供充值卡并将张某拉黑。
同时查明,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退交全部涉案赃款,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赵某、张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庭审举证、质证的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截图及转账记录、发还清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被害人赵某、张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公安机关退交全部赃款,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经被告人吴某某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吴某某基本具备监管条件。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不一致的部分,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郝平平
人民陪审员焦健
人民陪审员李明
书记员李忠元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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