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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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皖0803刑初39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中专文化,危化品押运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现住在安庆市宜秀区。因赌博于2010年12月被安庆市公安局永安派出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4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9日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涛,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mg/100m1,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情节,并结合其所在社区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凌志祥
书记员吴春青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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