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0)苏0113刑初26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70年6月20日生,回族,大专文化,住南京市鼓楼区,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同日因患病未能收押。。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娟
法官助理吕超
书记员张美玲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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