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分公司、黄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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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21)豫14民终1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北侧156号明锦商务酒店一楼东三间、四楼整层。
代表人:刘二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乐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2004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法定代理人:周萍,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系黄某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祖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法定代表人:郝兰奇,该学校校长。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某系孔祖学校八年级六班的学生。2020年6月9日12时左右,在学生午间休息时间,黄某某站在教室窗户旁拿东西时,因其不慎导致身体失重,从窗户坠落,将其严重摔伤。黄某某受伤后在夏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花费医疗费54555.68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黄某某的申请,依法委托商丘木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黄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椎体压缩性(爆裂性)骨折(继发椎管内骨性占位)切开复位固定术后,构成九级伤残;外伤致左侧Pilon骨折切开复位固定术后(金属内固定物累及骨骺),构成十级伤残。同时对黄某某后期治疗费用及“三期”评定给出参考意见:后期治疗费约12000元;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黄某某为此支出鉴定1900元。另查明,孔祖学校在人寿财险商丘分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每年保险责任限额为30万元/人,保险期限为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4日。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黄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不慎从楼上坠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中小学校舍应当加强必要的防护措施,建立校舍建设与检查鉴定制度,消灭安全隐患。结合本案情况,黄某某从教室窗口坠落受伤,除其自身的原因外,也足以说明校方对教室门窗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防护提示和注意义务,也没有安装防护栏,应视为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虽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经有自己相当的判断和识别能力,应明知在没有安全保障的窗口边从事具有危险的动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故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孔祖学校承担80%赔偿责任,黄某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因孔祖学校在人寿财险商丘分公司处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故人寿财险商丘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审判长周克风
审判员张月梅
审判员苏刚强
法官助理崔乐
书记员关昭懿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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