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宁0422民初1060号
原告:马某1,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农民,。
被告:张某,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从事木材收购和贩运生意。2019年12月29日,被告张某以赊欠方式购买原告马某1木材35.64吨,每吨价格500元,共计17820元,口头承诺几天内即可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被告张某以赊欠方式向原告马某1购买木材,双方之间成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张某拖欠原告马某117820元木材款的事实,有证人马某2出具的收据和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张某长期拖欠原告木材款不付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继续付款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马某1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1木材款178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晓亮
书记员刘亚龙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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