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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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鄂0112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居住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葛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小克
法官助理陈骋
书记员张梦仪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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