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浙1102民初308号
原告:王某,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聂某,女,200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聂某母亲。
被告:马旭园,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丽人木业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8488703107。
法定代表人:林肖。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53504.71元(其中被告马旭园垫付的2500元直接退给马旭园;支付两原告理赔款合计51004.71元,该款付至原告王某在工商银行丽水分行的账户4518××××4763)。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被告马旭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玲
法官助理邱湘玲
代书记员吴箫雄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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