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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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冀0728民初71号

原告:杨某,男,199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怀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山,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1,女,200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怀安县。
被告:董某2,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怀安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原告杨某与被告董某1经人介绍认识订婚,之后原告杨某给付被告董某1及其父亲董某2彩礼款3万元、衣服款1万元。后双方未举行典礼或结婚登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彩礼及衣服款。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约为基础给付彩礼等财物,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予以退还。原告主张自己给付被告彩礼款3万元、衣服款1万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主张原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和名誉损失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1、董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杨某彩礼款、衣服款共计40000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30元,由被告董某1、董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俊杰
书记员薛秀青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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