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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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323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山东省沂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沂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家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孟强
书记员侯芳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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