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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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黔0303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
指定辩护人王利,贵州承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李蕊,贵州承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张某当庭认罪认罚,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1.有自首情节;2.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3.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致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积极赔偿了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其系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朝晖
法官助理廖本正元
书记员张玲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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