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津0102民初870号
原告:张强,男,汉族,1965年5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虎,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200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法定代理人:姜某,王某之母,汉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无职业,住甘肃省西和县。
被告:姜某,女,汉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西和县。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姜某赔偿张强医疗费39829.07元、护理费3337.6元;
二、驳回张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峥
法官助理王又可
书记员杨天爽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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