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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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皖0304刑初91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0年1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鹿邑县。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华光大道与××大道交叉口附近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退回了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900元,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殷凌云
书记员宋茜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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