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868字数 492阅读模式

嘉祥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829刑初11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99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中专文化,顺丰快递员工,户籍地嘉祥县,现住嘉祥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经嘉祥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吕某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
法官助理张欢
书记员周丽芳

2021-03-24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