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豫14刑终10号
原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玉法,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睢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素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系本案被毁损车辆的车主。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本案中,张军伟、张军安、王涛在宋玉法家门口小便,对该案的引发具有一定责任,鉴于宋玉法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睢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2刑初7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
二、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2刑初7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玉法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贾运法
审判员屈忠勇
审判员朱丽娜
书记员赵晨旭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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